一、您的筆電合計未超過8萬,所以可列為雜項購置。若要列為固定資產生財器具亦可。
二、電腦耐用年限為3年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1條 修定後,可以不用採修定前+1的方式,可以採預計殘值的方式。
法規說明:
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-1條
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,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,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,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,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。
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,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,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,仍應列作資本支出。
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1條
七、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,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值可以預計者 ,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,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。
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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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來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5120207067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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